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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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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 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
  2. 2.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1條,參加人可能會因以下情況被保管事業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失去其作為參加人的資格。 二、參加人在一定期限內未使用其帳戶。 三、其他必要情況發生時。 根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2號判決,如果參加人被證實參與未取得合法營業許可之投資活動,則可視為失去參加人資格的情況。 根據保險事業監督管理條例第46條第5項,如果參加人在一年內未向保險公司支付任何保費,則可視為未利用帳戶的情況。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6條,如果參加人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則可能視為其他必要情事發生的情況。

  • 參加人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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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 二、參加人於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