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1條,參加人可能會因以下情況被保管事業註銷其帳戶: 一、參加人失去其作為參加人的資格。 二、參加人在一定期限內未使用其帳戶。 三、其他必要情況發生時。 根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2號判決,如果參加人被證實參與未取得合法營業許可之投資活動,則可視為失去參加人資格的情況。 根據保險事業監督管理條例第46條第5項,如果參加人在一年內未向保險公司支付任何保費,則可視為未利用帳戶的情況。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6條,如果參加人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則可能視為其他必要情事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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