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0條,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時,應設置客戶帳簿並記載以下事項: 1. 客戶的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2. 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3. 有價證券數量增減的原因及詳細事由。 4. 如果有價證券是信託財產,則應該有必要的記載。 5. 其他必要的事項。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行為時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0條,客戶帳簿應載明客戶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此外,客戶帳簿還應包括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等詳細資訊。例如,如果客戶A將1000股股票以參加人名義送存集中保管,那麼客戶帳簿的相關項目應該載明客戶A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股票的種類、數量以及發行人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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