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當客戶要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時,該有價證券的帳簿劃撥和領回都必須透過同一個帳戶來進行。具體範例可參考參與人送存保管事業的開戶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