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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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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客戶將自己的有價證券送交參加人進行保管時,如果客戶尚未在該參加人那裡開立帳戶,則在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設定設質標的之前,客戶應當先補辦開戶手續。 參考資料:《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8條「申請領回及其他權利之行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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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