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客戶將自己的有價證券送交參加人進行保管時,如果客戶尚未在該參加人那裡開立帳戶,則在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設定設質標的之前,客戶應當先補辦開戶手續。 參考資料:《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8條「申請領回及其他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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