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就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時,需要先提供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樣式,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帳戶後,必須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經報本會核定。存摺不得作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 根據最新版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第7條的提及以下相關規定: 1.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 根據這項規定,當客戶打算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進行集中保管時,需先提供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樣式,向參加人申請開戶。這些文件是確認客戶身份並建立相應帳戶的必要步驟。 2.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 根據這項規定,一旦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了上述帳戶,則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給客戶。契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存摺則作為客戶持有證明相關帳戶的文據。 3. "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前述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經報本會核定。這是為了確保契約條款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保護客戶權益的需要。 4. "第二項之存摺,不得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 根據這項規定,存摺不得作為出質或轉讓之標的,也就是說客戶不得將存摺用於擔保或轉讓給其他人。存摺僅作為證明客戶帳戶內有價證券的文件,其所有權不能輕易轉移或用作他用。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客戶要將自己名下的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這位客戶需要提供正式的開戶申請書,並附上自己的印鑑或簽名樣式,然後向參加人提交這些文件以進行開戶申請。一旦參加人接受了客戶的開戶申請,就需要與客戶簽訂契約,並向客戶發放存摺作為證明客戶帳戶內有價證券的文件。這份契約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經過相關機構的核定。同時,存摺不能用於抵押或轉讓給其他人,僅作為客戶持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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