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 2. 帳簿應包含參加人的名稱、所在地、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基本資訊。同時,對於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還應記載以下內容: - 將有價證券區分為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以及登錄部分。 - 記錄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以及發行人的名稱。 - 紀錄有價證券數量的增減情況以及相關事由。 - 如果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則需進行必要的記載。 - 其他必要的事項也需紀錄在帳簿上。 3. 上述第一項中的待交割部分指的是參加人在當期買賣交割中應交付給其他參加人或客戶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期貨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最新修正文(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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