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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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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
  2. 2.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 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3. 3.前項第一款所稱待交割部分,謂參加人辦理當期買賣交割應交付其他參加人或客戶之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 2. 帳簿應包含參加人的名稱、所在地、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基本資訊。同時,對於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還應記載以下內容: - 將有價證券區分為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以及登錄部分。 - 記錄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以及發行人的名稱。 - 紀錄有價證券數量的增減情況以及相關事由。 - 如果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則需進行必要的記載。 - 其他必要的事項也需紀錄在帳簿上。 3. 上述第一項中的待交割部分指的是參加人在當期買賣交割中應交付給其他參加人或客戶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期貨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最新修正文(2015年12月23日)。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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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