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應分別作業,不得將送存之有價證券與領回之有價證券互抵。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5條規定,參加人在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進行作業,不得將送存的有價證券與領回的有價證券互相抵銷。這表示參加人必須按照保管事業的要求,分開處理送存和領回有價證券的手續,不能混在一起處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有價證券的保管和交易的正確性和安全性。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參加人想要領回某些有價證券,必須單獨辦理領回手續,不能將其他的有價證券送存作為抵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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