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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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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領回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連同證券號碼清單發還客戶,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4條規定,參加人在領回客戶的有價證券時,必須將證券號碼清單一併發還給客戶,並在客戶的帳簿上進行必要的記載。這意味著參加人在執行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時,需要確保有價證券的歸還和記錄工作的完整和準確。例如,一個證券經紀商在手續完成後,需將客戶的證券號碼交還給客戶,同時記錄這一交還的具體日期和詳情。在這種情況下,參加人需確保遵守法規並履行他們對客戶的義務。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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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4 條規定:「參加人領回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連同證券號碼清單發還客戶,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