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事業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當保管事業接到前一條規定的申請領回清冊時,應於當天將有價證券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給參加人。根據此條規定,保管事業應在收到申請後盡快處理並完成交付程序,以確保有價證券的及時歸還給參加人。例如,如果一位投資者想要領回自己的有價證券,他可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領回清冊,並根據此條規定,保管事業應在當天將相應的有價證券和證券號碼清單交給該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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