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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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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事業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當保管事業接到前一條規定的申請領回清冊時,應於當天將有價證券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給參加人。根據此條規定,保管事業應在收到申請後盡快處理並完成交付程序,以確保有價證券的及時歸還給參加人。例如,如果一位投資者想要領回自己的有價證券,他可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領回清冊,並根據此條規定,保管事業應在當天將相應的有價證券和證券號碼清單交給該投資者。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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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3 條規定:「保管事業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