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種類有價證券發行人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其客戶之領回作業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6-1條規定,當同種類有價證券的發行人使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時,其客戶領回有價證券的作業應依照保管事業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當發行人使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時,客戶可以按照保管事業的規定領回這些有價證券。具體的領回作業程序應參照保管事業所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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