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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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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種類有價證券發行人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其客戶之領回作業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6-1條規定,當同種類有價證券的發行人使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時,其客戶領回有價證券的作業應依照保管事業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當發行人使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時,客戶可以按照保管事業的規定領回這些有價證券。具體的領回作業程序應參照保管事業所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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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6-1 條規定:「同種類有價證券發行人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其客戶之領回作業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