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9-1 條的內容如下: 1.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應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的要求,提供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辦理。參加人應將客戶應劃撥交付受讓人的有價證券相關資料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并在客戶帳簿中做出必要的記載。 參考資料1:證期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證券期貨局公告字第 9900004864 號) 範例:客戶將一張公司X的股票從A參加人轉讓給B參加人,A參加人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的規定,檢具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轉讓。A參加人將轉讓的股票資料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同時在A參加人的客戶帳簿中做出相應的記載。 2. 如果申請轉讓的有價證券是屬於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則需要由參加人進行審核確認。其他有價證券的轉讓作業則需要由參加人提供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給保管事業,再由保管事業轉送給發行人進行審核確認。 參考資料2: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9-1 條 範例:甲公司的特定股東欲將其持有的債券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作為參加人需要進行審核確認。而如果是其他有價證券(非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則參加人需要提供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給保管事業,再由保管事業轉送給該有價證券的發行人進行審核確認。 3. 經過參加人或發行人的審核確認無誤後,保管事業將從轉讓人的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撥入受讓人的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 參考資料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9-1 條 4. 如果參加人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除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以外,參加人需要經由保管事業的審核確認之外,還需要按照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9-1 條 以上就是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9-1 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資料提供了相應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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