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9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1. 參加人辦理集中交割時,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交付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有價證券,由保管事業根據交割計算表或給付結算計算表的記載,在交割時限內將待交割部分劃撥到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的帳戶。如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的帳上餘額不足以進行交割,則保管事業仍應將該帳上餘額劃撥到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的帳戶,并通知該機構進行處理。 範例:證券商A辦理股票交割時,根據交割計算表上的記載,應將待交割部分的股票劃撥到證券交易所的帳戶,以完成交割。 2.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應交付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由保管事業根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的通知,將有價證券劃撥到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的帳戶。 範例:證券交易所根據櫃檯中心的通知,將特定股票劃撥到證券商B的帳戶,以完成交割。 3. 參加人辦理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餘額交割時,證券商應交付保管事業之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由保管事業根據給付結算計算表的記載,在交割時限內將待交割部分劃撥到保管事業的帳戶。證券商則由保管事業自其帳戶劃撥應收之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範例:證券商C辦理興櫃股票買賣餘額交割時,根據給付結算計算表上的記載,應將待交割部分的股票劃撥到保管事業的帳戶。 4. 參加人辦理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逐筆交割時,保管事業應在接收雙方參加人通知後,將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從賣方參加人的保管劃撥帳戶劃撥到買方參加人的保管劃撥帳戶,并通知參加人在其客戶帳簿上進行必要的紀錄。 範例:參加人D辦理逐筆交割的興櫃股票買賣時,保管事業應根據D所提供的雙方參加人通知,將股票從賣方參加人的保管劃撥帳戶劃撥到買方參加人的保管劃撥帳戶,并通知參加人在其客戶帳簿上進行相應的登載。 5. 股票登錄在戰略新板上的交易,應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集中交割,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範例:在戰略新板上登錄的股票交易,應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集中交割。 參考資料: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Taiwan Law Database(台灣法規資料庫),行政院研考會網站,[Online],上網日期:2021年12月2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20 2. 熱門證券法判例(下)第六章 最高法院判例【第二節 有價證券交割】第7條 交割與股利派發,張智凱著【工商時報出版】,2015年9月21日,頁1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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