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的有價證券直接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的程序。根據這一條款,當客戶辦妥交割手續時,參加人應該將買進的有價證券種類、數量以及其他必要事項註記在客戶存摺上,並通知保管事業應行撥付給客戶的有價證券總數。保管事業收到參加人的通知後,應該立即將參加人帳簿中待交割的部分撥付給客戶所有部分,並通知參加人。參加人在收到保管事業的通知後,應立即在客戶帳簿上做出必要的記載。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8條,在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之有價證券直接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時,必須進行相應的程序。該條款要求參加人在客戶辦理交割手續時,在客戶存摺上記載買進的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和其他必要事項。隨後,參加人應將應付客戶的有價證券撥入客戶名下,並通知保管事業。最後,參加人應在客戶帳簿中做出相應的記載。 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當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時,參加人有相應的義務。根據第28條的規定,參加人應在客戶辦妥交割手續時,將買進的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等必要事項記錄在客戶的存摺上,同時通知保管事業應撥付給客戶的有價證券總數。保管事業收到通知後,應將參加人帳簿中待交割部分撥付給客戶,並通知參加人。參加人應在客戶帳簿上做出必要的記載。例如,當客戶將買進的有價證券交付給參加人處理交割手續時,參加人應在客戶存摺上記錄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並告知保管事業需撥付的總數量。隨後,保管事業應將有價證券撥付給客戶,並通知參加人。參加人應在客戶帳簿上記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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