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1條規定了有關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的程序。根據該條,客戶在進行設質交付時,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進行劃撥確認,參加人則需登載證券存摺及在客戶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隨後通知保管事業應撥付質權人所持有的有價證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希望以其集中保管的股票進行設質交付,該客戶首先需要提供證券存摺給參加人進行辦理手續。接著,客戶需親自在證券存摺上簽署或蓋上印章作為劃撥確認。參加人則會將這筆設質相關資料登載在客戶的帳簿中,同時通知保管事業進行相應的撥付手續,將這些有價證券轉移給質權人。這樣的程序確保了設質交付的安全及適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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