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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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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將客戶應撥付質權人之有價證券通知保管事業。
  2. 2.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之設質部分。
  3. 3.參加人以自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通知保管事業如數自其參加人帳簿自有部分,撥入質權人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1條規定了有關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的程序。根據該條,客戶在進行設質交付時,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進行劃撥確認,參加人則需登載證券存摺及在客戶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隨後通知保管事業應撥付質權人所持有的有價證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希望以其集中保管的股票進行設質交付,該客戶首先需要提供證券存摺給參加人進行辦理手續。接著,客戶需親自在證券存摺上簽署或蓋上印章作為劃撥確認。參加人則會將這筆設質相關資料登載在客戶的帳簿中,同時通知保管事業進行相應的撥付手續,將這些有價證券轉移給質權人。這樣的程序確保了設質交付的安全及適當進行。

  • 參加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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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1 條規定:「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由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