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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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了非必要交易的認定標準。主管機關在考慮以下因素時來進行認定: 1. 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的比例。 2. 當日沖銷的比例。 3. 期貨交易人帳戶中的款項是否足夠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評估交易是否為非必要的,也就是是否存在風險或不必要的成本。內容要求主管機關考量佣金比例、當日沖銷比例以及帳戶中的款項是否足夠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這些標準旨在評估交易方的風險準備情況和交易是否合理。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特定範例提及此條法規。然而,根據該法規的文字內容,可以假設當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的比例較高、當日沖銷的比例較高或期貨交易人帳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時,這些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非必要交易。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貨交易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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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