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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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 2.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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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除非符合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同時,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的交易。如果期貨商違反上述規定,即使是在受到全權委託的情況下,仍然需要負責相應的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的期貨交易。這意味著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決定交易的內容,期貨商只能提供交易執行的服務。期貨商違反這一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這是為了保護期貨交易人的權益,以避免因期貨商的決策而產生損失。而第2款則針對那些仍然經由全權委託進行交易的情況,也禁止期貨商進行非必要的交易。這意味著期貨商不得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與交易人意願不符的交易。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期貨商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這意味著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決定交易的內容,期貨商只能提供交易執行的服務。如果期貨商違反這一規定,即使是在受到全權委託的情況下,仍然需要負責相應的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進行交易的決策,期貨商只能提供相關服務並執行交易。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期貨交易人的權益,避免期貨商在交易中濫用其權力。如果期貨商違反了這一規定,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六六﹒二條之規定,期貨商得為期貨交易人辦理概括授權之全權委託(Discretionary)交易,但為免概括授權交易賦予期貨商之權限過於廣泛浮濫易致糾紛,爰以但書規定期貨商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始得進行全權委託交易,以保護交易安全。 二、第二項明文禁止從事炒單行為,理由如次: (一)參考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要旨,於第二項明定所禁止之炒單行為不以概括授權帳戶為限。 (二)有關非必要交易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衡量標準為(1)佣金與保證金比例過高,(2)當日沖銷之比例過高,(3)經紀人脫離原先委託人協議之交易策略,(4)經紀人於保證金不足時仍以該帳戶從事交易,(5)對於原先已沖銷之期貨交易契約,又重新建立同一或相關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卻無任何明顯的交易策略。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一、第一項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六六﹒二條之規定,期貨商得為期貨交易人辦理概括授權之全權委託(Discretionary)交易,但為免概括授權交易賦予期貨商之權限過於廣泛浮濫易致糾紛,爰以但書規定期貨商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始得進行全權委託交易,以保護交易安全。 二、第二項明文禁止從事炒單行為,理由如次: (一)參考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要旨,於第二項明定所禁止之炒單行為不以概括授權帳戶為限。 (二)有關非必要交易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衡量標準為(1)佣金與保證金比例過高,(2)當日沖銷之比例過高,(3)經紀人脫離原先委託人協議之交易策略,(4)經紀人於保證金不足時仍以該帳戶從事交易,(5)對於原先已沖銷之期貨交易契約,又重新建立同一或相關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卻無任何明顯的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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