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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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