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3 條
- 1.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 2.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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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除非符合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同時,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的交易。如果期貨商違反上述規定,即使是在受到全權委託的情況下,仍然需要負責相應的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的期貨交易。這意味著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決定交易的內容,期貨商只能提供交易執行的服務。期貨商違反這一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這是為了保護期貨交易人的權益,以避免因期貨商的決策而產生損失。而第2款則針對那些仍然經由全權委託進行交易的情況,也禁止期貨商進行非必要的交易。這意味著期貨商不得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與交易人意願不符的交易。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期貨商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這意味著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決定交易的內容,期貨商只能提供交易執行的服務。如果期貨商違反這一規定,即使是在受到全權委託的情況下,仍然需要負責相應的責任。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3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和價格。期貨交易人必須自行進行交易的決策,期貨商只能提供相關服務並執行交易。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期貨交易人的權益,避免期貨商在交易中濫用其權力。如果期貨商違反了這一規定,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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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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