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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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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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4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期貨交易人的委託事項或條件進行交易;(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商遵守期貨交易人的指示和授權。如果期貨商沒有遵守交易人的委託或未經授權就進行交易,就違反了這個法條。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期貨交易人在進行交易時會將特定交易委託給期貨商,期貨商必須根據交易人的委託事項和條件進行交易。如果期貨商在沒有得到交易人授權的情況下為其進行交易,就違反了這個法條。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係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八款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之相關人員不得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濫權進行期貨交易。 二、第二款係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六六﹒二條禁止無權交易(Unauthorized Trades)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不得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款係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八款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之相關人員不得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濫權進行期貨交易。 二、第二款係參考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六六﹒二條禁止無權交易(Unauthorized Trades)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不得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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