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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期貨業
>
第 一 節 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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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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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
主管機關
申報,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未如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
撤銷
其許可。
前項成數、調整後淨資本之計算、比例及相關申報、限期改善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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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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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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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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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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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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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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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期貨業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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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期貨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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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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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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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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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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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監督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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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理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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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仲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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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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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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