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2 條
- 1.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成數,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未如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 2.前項成數、調整後淨資本之計算、比例及相關申報、限期改善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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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2條的規定: 1. 如果期貨商的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的一定比例,或者調整後的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的客戶保證金總額的一定比例,該期貨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將要求該期貨商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情況。如果期限到期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2. 前項所提到的成數、調整後淨資本額的計算、比例以及相關申報、限期改善的事宜,由主管機關定義。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訊,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與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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