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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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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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1條,期貨商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從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根據期貨交易人的指示支付賸餘保證金和權利金。 例子:如果期貨交易人的帳戶中有多餘的保證金或因期貨交易而獲得的權利金,期貨商可以按照交易人的指示從保證金專戶中支付這些款項。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要支付的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例子:當期貨交易人的倉位面臨清算時,期貨商需要支付清算差額來平衡交易人的帳戶。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的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例子: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中涉及到期貨經紀商的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時,期貨商可以從保證金專戶中支付這些費用。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 例子:如果期貨商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根據核准的內容從保證金專戶中提取款項。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立法理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係期貨商專為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所開設之帳戶,該帳戶之款項有其特定用途,為防止期貨商私自挪用專戶款項(含非現金資產),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動用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之限制,且為使該限制得因應實際需要,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提取款項,以保留彈性。
- 指示交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係期貨商專為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所開設之帳戶,該帳戶之款項有其特定用途,為防止期貨商私自挪用專戶款項(含非現金資產),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動用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之限制,且為使該限制得因應實際需要,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提取款項,以保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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