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1 條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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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1條,期貨商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從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根據期貨交易人的指示支付賸餘保證金和權利金。 例子:如果期貨交易人的帳戶中有多餘的保證金或因期貨交易而獲得的權利金,期貨商可以按照交易人的指示從保證金專戶中支付這些款項。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要支付的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例子:當期貨交易人的倉位面臨清算時,期貨商需要支付清算差額來平衡交易人的帳戶。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的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例子: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中涉及到期貨經紀商的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時,期貨商可以從保證金專戶中支付這些費用。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 例子:如果期貨商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根據核准的內容從保證金專戶中提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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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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