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0條的規定,期貨商應該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這個專戶是用來存放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的,並且必須與期貨商自有資產分開存放。根據這個條文的第2項,除非依照本法的規定,否則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不能對客戶保證金專戶的款項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根據期貨交易法的規定,期貨商需要將客戶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存放在指定的機構的專戶中,並且要與自身的資產分離存放。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他們的款項能夠得到妥善管理和保障。同時,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不可以隨意扣押客戶專戶中的款項或者行使其他權利,除非依照期貨交易法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期貨交易人存入了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到期貨商的專戶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期貨商不能將這筆款項用於其他目的,也不能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扣押或冻结该款项,以保障客戶的權益。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交易人的資金安全,避免交易商濫用或冻結客戶的資金。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d(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其目的有二:一為防止期貨交易人(客戶)之資金遭期貨商挪用;二為期貨商有財務危機時,期貨交易人(客戶)之資金分離存放,以免因形式上為期貨商之資產,而遭期貨商之其他債權人扣押或參與分配等。 二、又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d(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七條允許期貨經紀商將其全部客戶支現金、有價證券及財產混合存放在銀行、信託公司或結算機構所開立的同一帳戶內,故第一項有關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地點,不規定限於金融機構,而授權主管機關指定適宜之機構存放。 三、期貨交易人將應繳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期貨商後,該款項之所有權即隨之移轉,形式上可能為期貨商或其他機構所有,惟實質上應為期貨交易人所有,為保障其權利免遭他人查封等,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明定期貨商或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扣押名詞
一、第一項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d(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其目的有二:一為防止期貨交易人(客戶)之資金遭期貨商挪用;二為期貨商有財務危機時,期貨交易人(客戶)之資金分離存放,以免因形式上為期貨商之資產,而遭期貨商之其他債權人扣押或參與分配等。 二、又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d(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七條允許期貨經紀商將其全部客戶支現金、有價證券及財產混合存放在銀行、信託公司或結算機構所開立的同一帳戶內,故第一項有關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地點,不規定限於金融機構,而授權主管機關指定適宜之機構存放。 三、期貨交易人將應繳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期貨商後,該款項之所有權即隨之移轉,形式上可能為期貨商或其他機構所有,惟實質上應為期貨交易人所有,為保障其權利免遭他人查封等,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明定期貨商或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