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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70 條

  1. 1.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2. 2.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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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0條的規定,期貨商應該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這個專戶是用來存放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的,並且必須與期貨商自有資產分開存放。根據這個條文的第2項,除非依照本法的規定,否則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不能對客戶保證金專戶的款項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根據期貨交易法的規定,期貨商需要將客戶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存放在指定的機構的專戶中,並且要與自身的資產分離存放。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他們的款項能夠得到妥善管理和保障。同時,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不可以隨意扣押客戶專戶中的款項或者行使其他權利,除非依照期貨交易法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期貨交易人存入了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到期貨商的專戶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期貨商不能將這筆款項用於其他目的,也不能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扣押或冻结该款项,以保障客戶的權益。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交易人的資金安全,避免交易商濫用或冻結客戶的資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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