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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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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