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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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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謂的槓桿交易商是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這意味著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的機構或個人將被視為槓桿交易商。這樣的槓桿交易是指以保證金作為交易基礎,並使用比實際買賣更高的杠杆來進行交易的契約。具體來說,當事人支付一定成數的價金或取得他方授予的一定信用額度,然後在約定的未來期間依照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品。這種交易應受到期貨交易法的規範,並需要相應的許可。如果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將構成犯罪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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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