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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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場外沖銷,指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 2.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叉交易,指期貨商為使特定期貨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直接或間接私自居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 3.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指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
- 4.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 5.前四項規定,不包括依法令得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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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可以釋義如下: 1.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的"場外沖銷"指的是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的委託後,但未到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私下承擔或進行與其他期貨交易人之間的交易。 參考資料範例:一位期貨交易人將委託交易的買方或賣方角色交給期貨商,而不是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這樣期貨商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委託交易的相對方。 2.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交叉交易"指的是期貨商為了使特定期貨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的交易對手,而未按照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而是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參考資料範例:期貨商以非公開的方式為特定期貨交易人提供交易對手方的身份,使其成為委託交易的另一方,而不是按照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 3.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的"擅為交易相對人"指的是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的事前書面同意,且未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成為該期貨交易人所委託的賣方或買方。 參考資料範例:期貨商在未得到期貨交易人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成為該交易人所委託的買方或賣方,並且未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相應的交易。 4.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的"配合交易"指的是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在未按照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進行大額交易的情況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相互配合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參考資料範例:期貨商或其他人在未按照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進行交易的情況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相互合作進行期貨交易。 5. 前四項規定不包括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期貨交易所之外進行的期貨交易。 以上是根據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承受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相對人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期貨交易法 第 10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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