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之一定成數時,或少於所收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期貨經紀商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或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一定成數及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0條,期貨經紀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依法定之。當期貨經紀商的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的一定成數,或者少於所收客戶保證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時,該期貨經紀商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的訂單,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如果期貨經紀商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或者在限期改善後未能改善,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關於一定成數和一定比例的具體數值,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定之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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