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與司法警察機關聯合執行監管措施,對違反該法第6條規定的行為進行取締,並將相關案件移送給法辦機關處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國外期貨交易市場的秩序和正當性,並確保市場的合法運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強調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絕不容忍,並且可以通過合作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來加強執法力度。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從事未經許可的國外期貨交易活動,主管機關可以聯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將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法律追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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