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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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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與司法警察機關聯合執行監管措施,對違反該法第6條規定的行為進行取締,並將相關案件移送給法辦機關處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國外期貨交易市場的秩序和正當性,並確保市場的合法運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強調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絕不容忍,並且可以通過合作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來加強執法力度。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從事未經許可的國外期貨交易活動,主管機關可以聯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將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法律追究。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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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3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