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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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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受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4條,期貨經紀商在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此條款規定了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期貨經紀商在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這表示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的契約內容是由主管機關,例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來制定和規範的。 因此,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4條,期貨經紀商在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且在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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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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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受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