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受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4條,期貨經紀商在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此條款規定了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期貨經紀商在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這表示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的契約內容是由主管機關,例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來制定和規範的。 因此,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4條,期貨經紀商在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且在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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