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保證金,包括原始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其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額數額,依往來國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非經期貨選擇權買方同意,不得動支。 期貨經紀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並與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不得對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存款請求扣押或行使他項權利。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最高額度,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5條的規定,期貨交易保證金包括原始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其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保證金的金額和要求是由監管機構來訂定的。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要求,期貨經紀商應該在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將期貨交易人的保證金和權利金存放在該專戶中,並與自身的資金分開存放。同時,作為期貨經紀商的債權人不得對專戶的存款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此外,關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的最高額度,有可能由主管機關規定,具體的金額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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