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7條規定,若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7條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者,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該法規據為最新版本的國外期貨交易法,係依據法務部於網站上公布的相關資訊。 範例: 例如,若某個人在國外期貨交易中違反了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未取得相應的許可或違反了相關限制,並被證實有罪,法院可能對該人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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