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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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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七條、第二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2條規定的罰則,針對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或是違反根據第七條、第二十九條所發布的命令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例如,如果某個交易商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此條文規定了期貨交易商應提供完整、正確的資料給投資人,若該交易商未能遵守此規定,則可能會被罰款。另外,根據第七條和第二十九條所發布的命令,若交易商未能遵守這些命令,也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金。 這些資訊來自最新修正或公告的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2條的內容。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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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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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七條、第二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