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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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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3條,對於依該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應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表示如果一個人被罰款,並且逾期未支付,相關機構可以將案件提交給法院,以進行強制執行,迫使該人支付罰款。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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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