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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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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2. 2.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十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是新臺幣十億元。如果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同時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則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根據《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台灣期貨交易所買賣申報以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根據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委託人持有部位的權益,合併計入保證金帳戶餘額。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2.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https://www.taifex.com.tw/cht/3/futContracts & 5/20151013000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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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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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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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10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最低實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