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11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發起人應該在申請設立許可的同時,向由本會指定的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存入新台幣2億元作為存款。這筆存款可以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來代替。該存入款項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方能動用,除非發起人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被撤銷許可,否則存入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任何存入款項的標的物及其保管憑證不能被設定為擔保,且未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調換。 根據最新的《期貨交易所設立及經營標準》,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符合相應的資本金要求。發起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需要向本會指定的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存入新台幣2億元,可以使用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作為代替品。這筆存款在設立登記完成後方能使用,除非申請被撤回、未獲得許可或許可被撤銷,否則不得將存款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款項的標的物及其保管憑證不能被用作擔保,且未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替換。舉例如下:甲公司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根據規定必須向指定的銀行存入新台幣2億元,作為存款。甲公司將2億元存入由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並成功取得設立許可後,方可動用存款。在動用存款期間,甲公司不可將存款分散存放或辦理掛失,且不得將存款標的用作擔保。任何存入款項的提領或替換都需要經過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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