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章程。 三、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五、由期貨結算機構出具承諾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但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免附。 六、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七、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八、發起人出具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九、未來三年預計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種類及其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之分析。 十、發起人為兼營期貨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12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設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提交申請書(附件五)。 2. 提交章程。 3. 提交發起人名冊(附件二)和發起人會議紀錄。 4. 提供場地、人力和軟、硬體設備的說明。 5. 提供期貨結算機構承諾辦理結算、交割的證明文件。但是如果該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則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6. 提供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存入款項的證明文件。 7. 提供營業計畫書,其中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培訓、開業年度和其次年度的財務預測。 8. 提供發起人出具的無違反本法第28條規定的聲明文件。 9. 提供未來三年預計上市的期貨交易契約種類及其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的分析。 10. 如果發起人兼營期貨業務,則需要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證明文件。 11. 提供其他本會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12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書、章程、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紀錄、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期貨結算機構承諾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等。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所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並能夠順利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根據這些文件,主管機關可以對期貨交易所的營業計畫、財務預測、業務經營原則等進行評估,並作出是否核准設立的決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並確保交易所能夠有效、穩健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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