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13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設立需要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 公司執照影本。 - 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 -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 股東名冊。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 董事會議事錄。 - 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 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 -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若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未於規定的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許可將被撤銷。不過,若存在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能申請一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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