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5條的規定,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發起人申請設立許可時,必須在本會指定的金融機構存入新台幣兩億元。這筆存款可以使用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來替代。第2項指出這個金融機構必須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獲得設立許可後,這筆存款可以動用,但除非是通過本會的通知撤回、未經許可設立或許可被撤銷,否則這筆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挂失或解約。此外,存入的任何標的和其保管憑證也不能設定為抵押品,且未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更換。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相關法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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