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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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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申請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未具備足夠場所、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2. 2.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交易所出具經專業或公正人士評估之鑑定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若出現以下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並且在通知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的記載。 三、未具備足夠場所、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情況。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限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與台灣期貨交易所相關公告資料,適用以上規定時,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第三款情事的依據,可以要求該交易所出具經專業或公正人士評估的鑑定報告。 請注意,這是依據上述資料所能提供的解釋,對於具體案例或該法規最新修訂的細節,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指引解釋以及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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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4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