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若出現以下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並且在通知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的記載。 三、未具備足夠場所、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情況。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限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與台灣期貨交易所相關公告資料,適用以上規定時,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第三款情事的依據,可以要求該交易所出具經專業或公正人士評估的鑑定報告。 請注意,這是依據上述資料所能提供的解釋,對於具體案例或該法規最新修訂的細節,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指引解釋以及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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