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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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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112条第5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信托业务、期货经理业务、期货顾问业务或其他期货服务业务,将受到处罚。根据该条款的解释,所谓的「经营」指的是实际参与经营的人,而不仅限于负责经营运营并享有决策权力的负责人,也不必是属于法人组织的经营机构。即使没有决策权或参与决策形成的人,在与拥有决策权力的人基于共同意愿,并实际参与上述业务的经营中,都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 期货交易法第112条第5款和相关解释 - 期货交易法第80条第3款,有关期货服务业的设立标准及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确定 - 期货交易輔助业务管理规则第1条、第2条和第3条

  • 駁回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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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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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3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