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2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必須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這意味著設立期貨交易所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批准程序,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具體來說,許可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包括申請文件的提交、資本金要求、公司組織結構等。只有經過許可的期貨交易所才能正式運營和提供期貨交易服務。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parentpath=0,28&mcustomize=qvs_file_sys/y3My9t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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