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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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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2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必須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這意味著設立期貨交易所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批准程序,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具體來說,許可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包括申請文件的提交、資本金要求、公司組織結構等。只有經過許可的期貨交易所才能正式運營和提供期貨交易服務。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parentpath=0,28&mcustomize=qvs_file_sys/y3My9t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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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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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2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