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1條的規定,該標準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條第2項、第14條和第24條訂定的。其中,期貨交易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具備的基本要件,例如合格的管理團隊、必要的資金和設備等。期貨交易法第14條則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設立自律機構,負責監管期貨市場的運作。而期貨交易法第24條則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確保申報制度和監察制度的運作,以確保市場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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