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針對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而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若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則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此外,根據法規,最低出資額標準可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以及期貨交易所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來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 台灣期貨聯合網路交易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ttps://www.taifex.com.tw/chinese/_layouts/download.aspx?className=TEFSPClass&classId=1&dName=taifex_com 內容範例: - A公司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該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 B公司也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但該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 C公司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並同時從事自營和經紀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並且必須達到相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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