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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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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 2.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3. 3.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者,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
  4. 4.第一項最低出資額標準,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交易所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針對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而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若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則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此外,根據法規,最低出資額標準可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以及期貨交易所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來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 台灣期貨聯合網路交易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ttps://www.taifex.com.tw/chinese/_layouts/download.aspx?className=TEFSPClass&classId=1&dName=taifex_com 內容範例: - A公司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該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 B公司也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但該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 C公司是一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並同時從事自營和經紀業務,根據法規,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計算,並且必須達到相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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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7 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