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法規是關於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設立標準。根據第一條,申請設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本會)的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進行核發許可證照的申請: 1. 申請書(附件三中的格式)。 2. 法人登記證件的影本。 3.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4. 申請前一個月內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 5. 會員的種類和名冊。 6.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的名冊,以及他們的資格和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7.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的登記表(附件四中的格式),以及關於他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書面聲明。 8. 董事會議事錄。 9. 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10. 關於場地和設備的測試運轉良好的證明文件。 11. 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 12.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根據第二條,如果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許可將被撤銷。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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