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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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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四、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五、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足以擔任該項職務者。
  2. 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經申報本會備,不得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8條,期貨交易所的經理人在具備一定資格的前提下,才能擔任相應職務。具體要求如下: 1. 經驗資格: - 第一項要求是具有期貨機構工作經驗至少兩年,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 第二項要求是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 第三項要求是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 第四項要求是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 - 第五項要求是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能事實足資證明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且足以擔任該項職務。 2.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須經申報核備: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需要向本會申報核備,經批准後才能執行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以最新版本為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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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