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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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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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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9條,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 就第一項而言,業務人員需要通過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舉辦的期貨業務員測驗。這代表業務人員需要在相關機構舉辦的測驗中獲得合格的成績。 就第二項而言,業務人員需要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有至少兩年以上的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經驗。 這些資格要求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在業務執行過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交易所的運作順利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2021年3月17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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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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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