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7 條,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2.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3. 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4. 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若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則前述規定適用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此外,期貨交易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的聘任必須遵守本會所定遴選辦法之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108.1.25)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107.9.28)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指引 (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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