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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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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2. 2.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3. 3.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由本會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之聘任,須合於本會所定遴選辦法之資格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7 條,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2.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3. 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4. 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若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則前述規定適用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此外,期貨交易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的聘任必須遵守本會所定遴選辦法之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108.1.25)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107.9.28)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指引 (最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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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