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10

快速跳轉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10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如果要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需要依照第三條所定的金額,指撥相同數額的專用營運資金。如果實收資本額不足,則應該辦理增資。 具體來說,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應具有充足的自有資本,以確保其運作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在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時,需要指撥相同數額的專用營運資金,這是為了確保其擔當結算和清算業務的能力。此外,若實收資本額不足,則需要進行增資,以符合法律要求。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期貨交易所希望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並且依照法規要求,其所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總額為100,000,000元。然而,該交易所在申請時實收資本額為80,000,000元,未達到法律要求的金額。因此,該交易所應該辦理增資,使其實收資本額達到或超過指定的金額,才能繼續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0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