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法》的規定,設立期貨結算機構的申請者應該設立獨立的部門來處理該業務。這個獨立部門的營業、財務和會計運作都應該獨立進行。這樣可以避免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的其他業務與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之間產生混淆或混合。具體而言,該部門的營業費用、財務狀況和會計紀錄等都應該與其他部門分開。這樣可以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運作透明、獨立,並提供有效的結算服務。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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