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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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