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從事期貨交易的招攬業務時,應以委任期貨商的名義進行。同時,應遵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版的《期貨經紀商或期貨商管理辦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105年12月29日),第七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例如確保委託人的隱私、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等。第八條則對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規定,包括期貨經紀商應就期貨交易輔助人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等。 因此,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從事期貨交易的招攬業務時,應以委任期貨商的名義進行,並且需要遵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2. 期貨經紀商或期貨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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