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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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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從事期貨交易的招攬業務時,應以委任期貨商的名義進行。同時,應遵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版的《期貨經紀商或期貨商管理辦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105年12月29日),第七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例如確保委託人的隱私、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等。第八條則對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規定,包括期貨經紀商應就期貨交易輔助人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等。 因此,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從事期貨交易的招攬業務時,應以委任期貨商的名義進行,並且需要遵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2. 期貨經紀商或期貨商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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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