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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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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除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工作。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等開戶資料,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後,始得簽訂受託契約;相關資料應交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並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2. 2.委任期貨商依前項第二款為期貨交易人開戶相關資料之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期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徵信工作: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以評估其信用風險。 2. 開戶資料:期貨交易輔助人在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應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以及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等開戶資料。此外,應指派登記合格的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期貨交易人必須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述文件,才能簽訂受託契約。相關資料應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並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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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除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