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徵信工作: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以評估其信用風險。 2. 開戶資料:期貨交易輔助人在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應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以及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等開戶資料。此外,應指派登記合格的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期貨交易人必須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述文件,才能簽訂受託契約。相關資料應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並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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