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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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設置專責單位執行市場監視,執行監視作業之人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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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第6條,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應該設立專門的單位負責執行市場監視工作,並且這些工作人員應該是專職人員。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就此條文進行具體的釋義與範例分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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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