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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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第7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在執行市場監視時,如果發現異常情況,除了必要的處理外,應立即收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並製作監視報告,在事發後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此外,如果發現涉嫌不法犯罪行為,應直接向司法單位舉報,並向主管機關備查。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應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每月彙整執行市場監視的分析檢討報告,並在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查。根據這些規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需確保市場監視作業的進行,以保障期貨市場的穩定和資金安全。 參考資料:《期貨市場監視準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2008年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期貨交易所發現某個交易帳戶發生了異常交易情況,超出了一般的交易模式,交易所應該立即收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調查,然後在事發後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便進一步追查可能存在的不法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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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